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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总则

东莞市汇益社会服务发展中心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

机构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构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机构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实习生统一签订实习生劳动协议书。

第三条  机构行政部负责机构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四条  机构各部门、下属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机构各部门及下属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干事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因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机构规定,各部门主管、下属部门项目助理需向人事部提供部门人员增减申请表,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干事审批。

   第六条  经机构聘用的员工,一律与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志愿者一律与机构签订志愿者协议书。

   第七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干事,由理事会主席提名,理事会聘任;

   (2) 副总干事、总干事助理、项目总监等高级职员由总干事提名,请理事会聘任;

   (3)下属部门负责人、项目助理及会计人员,由总干事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干事批准后,由项目助理推荐,人事部门及部门总监聘任。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八条  机构内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职时,可能由内部晋升或调职,

出现下列情形进行对外招聘。

   (1)机构内部无合适人选时;

   (2)需求量大,内部人力不足;

   (3)需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第九条  甄选员工任用之主要原则是应聘者对该申请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所具备的素质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和工作经验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

第十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机构规章制度,了解机构情况,学习岗位服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服务部共同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作为评定试用期后工资情况。

   第十一条  员工试用期满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人事部审核后,报总干事审批。

   第十二条  机构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蘑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十三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上月工资统一于次月2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东莞市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的绩效奖金由机构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机构安排员工补休。

   第十七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第十八条  机构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及东莞市汇益社会服务发展中心中心员工辞职管理办法履行手续。

第十九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或实习生在实习期内辞职的应于辞职前1个星期向其主管及总干事或副总干事提出辞职请求,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其主管及总干事或副总干事提出辞职请求,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与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二十二条  员工要求调整工作地点,必须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报总干事或副总干事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机构不予办理任何手续;无故矿工1天的,机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日矿工工资,屡次矿工者及无故连续矿工2天的,机构以员工自离方式处理,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机构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五条  机构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申请表 ,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合同规定的辞退条件的,报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二十六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二十七条  聘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机构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机构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机构以前,必须交还机构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机构对员工分为定期或不定期晋升制度,定期为每

年根据机构的运营情况及员工的表现,年底进行统一晋升员工;不定期为在年度工作中,对机构有特殊贡献且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晋升,或试用期员工,工作表现优秀者,由试用部门推荐,提前进行晋升。员工的晋升分为职位晋升,薪资晋升;职位晋升,薪资不变;职位不变,薪资晋升三种类型。

第三十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发布之日起生效。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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